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IM体育app下载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4 09:38:53

  IM体育手机版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1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欧新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4名同意,0名弃权,0名反对,关联董事袁琼、陈敏、温礼诚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由33.24元/股调整为23.31元/股;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1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万股调整为112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万股调整为28万股。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4名同意,0名弃权,0名反对,关联董事袁琼、陈敏、温礼诚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2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2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31元/股。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8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1,760万股的0.24%。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2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3.3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2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1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2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由33.24元/股调整为23.31元/股;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1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万股调整为112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万股调整为28万股。

  除以上内容之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2月1日,并同意以23.3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28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2月1日,并同意以23.3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28万股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2月1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23.3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28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2月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2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3)历史波动率:12.53%、15.10%(采用上证指数一一指数代码:000001.SH最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8万股,按照授予日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留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90.43万元,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1、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2、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1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符志岗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2月1日,并同意以23.3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28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1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2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与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6月7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P=(33.24-0.6)÷(1+0.4)=23.31元/股。

  综上,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由33.24元/股调整为23.31元/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Q=100×(1+0.4)=1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Q=80×(1+0.4)=112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Q=20×(1+0.4)=28万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document.wr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