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体育关于对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1-13 21:50:41

  IM体育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部分项目成本归集不准确等原因,对2021年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21年归母净利润691.76万元,占当期归母净利润的34.64%。此外,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对重大项目收入核算不准确、成本归集不完整,还应调减2021年归母净利润1,211.44万元,占当期归母净利润60.67%;调减2022年归母净利润2,023.76万元,占当期归母净利润92.13%。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陈丽慧、时任总经理何伟荣,时任财务总监雷霜雨、陈笑媚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丽慧、何伟荣、雷霜雨、陈笑媚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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